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楊婷 鄧凱
  網絡購物日漸繁榮,但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泄露問題也日趨嚴重。某男就以開網店為名,在快遞公司營業點的樓上租房,通過電腦連接該營業點的WIFI以及使用非正當途徑獲得該公司員工工號的方式,侵入該公司的內部網絡,下載該公司客戶數據資料。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開淘寶店方便發貨為名,在某知名快遞公司駐浙江省永康市一營業點的樓上租住一間房屋,當晚就使用其電腦通過連接該營業點的WIFI以及使用非正當途徑獲得該公司員工工號的方式,侵入該公司的內部網絡,下載該公司客戶數據資料,次日凌晨被民警抓獲。
  原來,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的民警發現,曹某使用的筆記本電腦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間多次以上述方式在上海、浙江等地侵入該快遞公司的內部網絡並下載客戶信息資料,並根據其電腦非法侵入的登陸地點一路追蹤至浙江省永康市。
  警方抓獲曹某後,從其U盤、移動硬盤內共發現184.73 GB容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此外,公安機關還在被告人曹某處繳獲兩張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其中一張是曹某本人頭像的假身份證。
  某知名快遞公司廣州子公司向公安機關反映,其公司的幾個企業客戶也遭遇該種詐騙手法詐騙,這幾個企業客戶因此終止了與其公司的合作,導致其公司每個月經濟損失400萬元以上。
  公司經過技術手段排查,發現這幾個被詐騙企業客戶的信息均被同一臺電腦非法查詢過(後經查是被告人曹某的電腦),懷疑上述企業客戶的信息泄露繼而被詐騙與該臺電腦的使用人有關,於是向公安機關報警。
  同樣,該快遞公司在福州的子公司也因客戶資料被泄露而遭到重大經濟損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有相關線索顯示該子公司客戶資料被泄露亦可能與被告人曹某有關。
  根據證人李某的供認,他在2012年7至10月通過在QQ群發佈信息的方式幫助曹某倒賣相關物流快遞公司、網上購物網站、電視購物公司的客戶資料,每販賣1條信息其能從中獲利1分錢,其共幫助曹某販賣了200萬條客戶信息資料。但因證據方面的原因,檢察機關未就上述詐騙及販賣客戶信息資料的事實對被告人曹某提出指控。
  庭審中,曹某否認其非法侵入快遞公司的計算機系統,辯稱其被抓獲時是別人遠程操控其電腦侵入該公司的網絡系統,公安機關在其U盤、移動硬盤裡查到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其在網絡上向他人購買的。他還否認參與偽造其本人頭像的居民身份證,辯稱另外一張假身份證是其撿來的。
  記者另從法院瞭解到,早在2011年10月,被告人曹某就因明知他人實施通過其他快遞公司(A公司)搶先發送假貨的方式騙取貨款的詐騙活動,還提供另外一間快遞公司(B公司)客戶信息幫助他人實施詐騙,被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的共犯判處刑罰。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同時,曹某指使他人按照其提供的資料偽造其本人頭像的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屬於偽造身份證的共同犯罪行為。據此,法院以曹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之後,被告人曹庚福表示不服一審判決, 將會提起上訴。  (原標題:高價承租快遞公司樓上民房只為“蹭”網偷客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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